北京市長安公證處是北京市司法局所屬公益二類事業(yè)單位。根據《北京市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京人社專技發(fā)[2010]102號)精神和事業(yè)單位工作需要,擬面向社會公開招聘2名公證員,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崗位及人數
(一)招聘崗位:公證員崗位(專業(yè)技術十一級)。
(二)崗位簡介:從事公證法律服務工作,履行公證員職責,辦理公證業(yè)務以及調查研究工作。
(三)招聘人數:2人。
詳見《北京市長安公證處2025年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職位表》(附件1)。
二、招聘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公證事業(yè);
(二)年齡45周歲以下(
(三)具有北京市戶籍;
(四)專業(yè)不限,法學(0301)和法律(0351)專業(yè)優(yōu)先,本科(含)以上學歷,獲得與最高學歷對應的學位;
(五)獲得公證員執(zhí)業(yè)資格滿3年;
(六)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心理健康;
(七)服從工作安排,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統(tǒng)籌安排至以下部門,第一業(yè)務部、第二業(yè)務部、第四業(yè)務部、第五業(yè)務部、第七業(yè)務部工作;
(八)符合回避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具備崗位要求的其它條件。
三、招聘程序
(一)網上報名
應聘人員須于
本單位參加北京市2025年第一次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公共能力筆試同步考試,每名應聘人員限報考1家單位的1個崗位。報考人員需根據自身情況、意向報考崗位的資格條件和專業(yè)要求穩(wěn)慎報名。
在報名期間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可改報其他崗位;報名結束后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將不能改報其他崗位。應聘人員須合理安排報名時間并及時查詢網上審核狀態(tài),如有疑問,可聯系招聘單位咨詢。
報名材料包括:
1.《北京市長安公證處2025年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報名表》(附件2);
2.身份證掃描件(正面、背面);
3.北京市常住戶口證明掃描件(戶主、本人、變更頁);
4.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掃描件;
5.公證員職稱證書掃描件;
6.學歷、學位證書掃描件;
7.工作經歷經驗相關證明材料掃描件。
(二)打印準考證
初審通過的應聘人員請于
(三)筆試
筆試時間定于
筆試采取閉卷方式和百分制,劃定合格分數線為60分。應聘人員成績可在北京市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服務平臺或北京市司法局官網查看。
筆試成績通過合格分數線的同一崗位所有應聘人員,由招聘單位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并按擬招聘人數與面試人數1:5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人選。通過合格分數線人數未達到規(guī)定比例的崗位,按照通過筆試合格分數線實際人數組織面試。
(四)心理測試
心理測試時間、地點、形式由招聘單位另行通知。
(五)面試
1.面試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2.面試前進行現場資格復審,應聘人員應如實提交報名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未參加資格復審或資格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后續(xù)考試資格。凡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后續(xù)考試資格。
3.面試成績采取百分制,劃定合格分數線為70分。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分別按照40%、60%的權重計入綜合成績。應聘人員可在北京市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服務平臺或北京市司法局官網查看成績。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等額確定考察和體檢人選。
(六)體檢和考察
1.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有關體檢標準執(zhí)行,對體檢合格者進行考察。
2.如出現體檢、考察不合格、應聘人員放棄等情況,將根據同一崗位綜合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
3.考察內容主要包括應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yè)務能力、工作實績等。
(七)擬聘用人員公示
1.考察、體檢合格的應聘人員確定為擬聘用人員,并在北京市司法局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聘用手續(xù)。
2.應聘人員應按照招聘單位規(guī)定的時限及要求,配合完成體檢、考察及聘用等工作,未能按照規(guī)定時限及要求完成的,取消應聘資格。
四、需說明事項
(一)從報名開始到招聘工作結束,應聘人員應保證報名時所留電話號碼聯系暢通。因電話聯系不暢造成無法通知應聘人員本人的,后果由應聘人員本人負責。
(二)資格審查工作貫穿公開招聘全過程,應聘人員須完整提供真實、有效的個人信息以及證書、證件等相關材料。凡與報名條件不符或提供虛假信息、偽造相關材料者,一經發(fā)現,取消應聘資格,已辦理聘用手續(xù)者取消聘用,當事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用人單位對資格審查結果具有最終解釋權。
招聘咨詢電話:010-65544481或65543888轉8028
招聘監(jiān)督電話:010-55579086
北京市長安公證處
附件:
信息來源于網絡,如有變更請以原發(fā)布者為準。
來源鏈接:
https://rsj.beijing.gov.cn/xxgk/gkzp/202503/t20250319_4038323.html